(2015)涪民初字第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正富与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富,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289号原告:杨正富,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高水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郑秀琼。原告杨正富诉被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正富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正富撤回对被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杨正富承担。审 判 长 陈昆鹏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张琼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