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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03号之一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鑫,男。委托代理人张升,男。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秀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翠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国民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