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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彭威与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终76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威,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威,住湖北省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彭威与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彭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25元,由彭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利旋林芝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