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岱山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马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岱军,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马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07号原告:林岱军,男,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被告:马铭,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岱山诉被告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马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找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马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丁 天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