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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3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刘富强与白玉虹、刘锦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强,白玉虹,刘锦峰,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3178号之一原告:刘富强,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高中文化,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白玉虹,女,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刘锦峰,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系被告白某某的丈夫。被告:张伟,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白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白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李义军人民陪审员陶宁山人民陪审员王维新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周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