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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吕毅与被执行人赵文杰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毅,赵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117-2号申请执行人吕毅。被执行人赵文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安民初字第0389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吕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文杰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文杰名下车牌号为陕AP62**号小型汽车档案资料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