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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振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10号罪犯李振平,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振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43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7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振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振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6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2006年7月、8月间,李振平多次进入长白县政务大厅五楼办公室分别盗窃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万元、0.8万元、2万元和两瓶五粮液酒,总价值53590元。李振平伙同徐秀风于2006年12月7日、1月30日晚上进入长白县政务大厅五楼主任室、三楼局长室、四楼办公室,盗得笔记本、手机、数码相机、纪念币、白金项链等物品共价值8817元。综上,李振平盗窃物品共价值6240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李振平系主犯,有坦白情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8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3.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庭审中,检察员根据李振平的案情及改造的具体表现等情况撤回对其作出的检察建议。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平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