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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付林与蒋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林,蒋菁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张付林。被告蒋菁菁。委托代理人况静,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付林与被告蒋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进国独任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付林、被告蒋菁菁及其委托代理人况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从事个体加工行业。2015年5月15日和6月1日,被告以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整,并承诺于2015年6月15日归还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在原告一再催促下仅于6月22日归还了5万元,余款及相应利息至原告起诉时均未归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其中6万元是从2015年5月15日起算,其余14万元从2015年6月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菁菁辩称:该两笔借款均未实际发生,对于原告诉称的两笔借款均不予认可,被告是在原告的胁迫下于2015年6月1日书写了两份借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蒋菁菁于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张付林借款11万元,并于该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生意急需用钱,今向张付林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此款于2015年6月15日还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付”。2015年6月1日,被告蒋菁菁又向原告借款14万元,并于该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生意急需用钱,今向张付林借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此款于2015年6月15日还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付”。另查明,2015年6月22日,被告蒋菁菁归还原告张付林借款5万元,并在向原告张付林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借条左下方写明还款5万元,余款于2015年7月10日前还清,余款20万元整。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徐荣根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徐荣根陈述原告张付林在2015年5月15日曾经向其借款11万元,并向其打了借条,其在家门口的银行中于当天上午大概8点多钟取款11万多元,其中交给张付林11万元,其余款项自己使用;原告向其借款时只说是用于生意周转,并未说明是借给他人,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宜起本人并不知情。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人徐荣根的证言笔录,以及本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菁菁向原告张付林借款未按约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被告蒋菁菁应承担及时归还原告张付林借款的责任,因被告对结欠原告的借款共计25万元仅归还了5万元,故其还应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因发生于2015年5月15日的借款11万元被告已经归还5万元,且对剩余的6万元借款未在约定的归还期限内及时归还,故其对剩余的6万元借款应自借款发生之日即2015年5月15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发生于2015年6月1日的借款14万元被告均未按约归还,故其应自借款发生之日即2015年6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菁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付林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其中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其余1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被告蒋菁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