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黄某甲,女。被告黄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黄某甲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左亚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