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黄某甲,女。被告黄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黄某甲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左亚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