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翁志钦与翁建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志钦,翁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翁志钦,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翁建海,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翁建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翁建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建海银行存款人民币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