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志清诉吴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626行初1号原告张志清,男,汉族。被告吴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侯云军,系该局局长。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陈蒿湾台。张志清诉吴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清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慕德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