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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绪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绪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绪刚,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11年2月11日、2012年11月16日分别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清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绪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绪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魏绪刚来到本市月湖区西门下房XX号被害人桂XX家,通过攀爬围墙进入院内准备实施盗窃。桂XX得知邻居说家中有生人后赶回家中,魏绪刚见桂XX回家后就爬上屋顶跳至墙外逃跑,不久后被村民抓获。村民报警后将魏绪刚交给警方处理。归案后,被告人魏绪刚如实供述了入室欲行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绪刚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魏绪刚的供述;被害人桂XX的陈述;证人桂X甲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绪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绪刚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处以刑罚,不思悔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遂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绪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艾忠华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文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