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115号原告王某,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何文柱,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绥棱县绥中乡法律服务所主任,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梁某,女,199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发生错误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闻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