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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44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庞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