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44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庞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