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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同春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游某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商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游某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