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同春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游某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商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游某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