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罗焰华与唐华、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38号原告罗焰华,男,生于1972年8月22日。被告唐华,男,生于1966年10月3日。被告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罗焰华与被告唐华、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