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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罗焰华与唐华、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38号原告罗焰华,男,生于1972年8月22日。被告唐华,男,生于1966年10月3日。被告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罗焰华与被告唐华、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