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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先金、王生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特1号申请人:李先金,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王生玲,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先金、王生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先金与王生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审查,申请人李先金、王生玲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李先金、王生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审判员  舒明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