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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富春江支行与黄根生、蒋红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3977号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富春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黄根生、蒋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富春江支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47728.21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83286元,执行费776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58-2号17层、18层、19层房产抵押权人为申请人,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58-2号17层、18层、19层房产及装璜、电器、办公设备等,所得价款7330000元申请人作为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已依法优先受偿677778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根生、蒋红琴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根生、蒋红琴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39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