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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任双丽诉赵黑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512号原告任某某,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某(任某某父亲),男,193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某甲),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某、谈新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1997年3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9年4月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其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不管家务,仅靠其挣钱维持生活。2004年11月其曾起诉离婚,为给被告一次改正缺点、错误机会其撤回起诉,后被告有所改变。2005年7月25日,双方抱养个女孩赵盼双方抱养一女孩赵某乙。2015年6月,双方因家务事发生纠纷,其回娘家居住生活。其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孩赵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9年4月6日领取结婚证。2005年7月25日,双方抱养一女孩赵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6月,双方因家务事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2015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孩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互相克服自身缺点,改正自己错误,合理化解家庭纠纷,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