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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玉环婺华机床配件厂与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婺华机床配件厂,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596-2号原告:玉环婺华机床配件厂,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普青工业区。代表人:胡德云,经理。被告: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水龙村龙坎路。法定代表人:周万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婺华机床配件厂与被告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判长陈安栖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人民陪审员  刘耀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