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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新与金凤龙、辽宁威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金凤龙,辽宁威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执异6号案外人:韩少阳,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台安县四季花园小区。申请执行人:张新,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郎家村。被执行人:金凤龙,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台安县台安镇大庆西路。被执行人:辽宁威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大路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正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黄沙坨镇本街。法定代表人:赵乐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金凤龙、辽宁威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韩少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韩少阳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韩少阳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少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勃审 判 员 : 李 健代理审判员 :赵起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立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