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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一博与孙延辉申请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一博,孙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保8号申请人黄一博。代理人王文娟(黄一博的母亲),1973年8月8月生日。被申请人孙延辉。申请人申某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延辉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延辉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