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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190-1号原告: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竹泉路3628号。法定代表人:吕世海,董事长。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北青公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付长明,总经理。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傅家李召村临九路东侧。负责人:刘亚君,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货物运单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在货物运单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地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书面选择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复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