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刘子行与刘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行,刘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10号申请人刘子行,男,汉族,1947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桂东,女,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子行与被执行人刘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