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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邱桂芳、石雅香与梁亦堂、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芳,石雅香,梁亦堂,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邱桂芳,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石雅香,女,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原告邱桂芳之妻。被告梁亦堂,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婷,女,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邱桂芳、石雅香诉被告梁亦堂、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桂芳、石雅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亦堂、张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桂芳、石雅香诉称,原告石雅香与被告梁亦堂、张婷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缺资于2011年10月间三次向原告邱桂芳、石雅香借款合计150000元,并分别立有借据为凭,到2012年5月25日重新换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换借条后几天,被告梁亦堂支付给原告邱桂芳50000元,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偿还利息的钱,并不是偿还本金。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婷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梁亦堂、张婷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据,证明被告张婷向原告邱桂芳、石雅香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借款之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对偿还本金及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形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协议合同内容及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双方是否口头另行约定先偿还现金10000元及现金10000元是否支付,原告未举证证据证明,且被告梁亦堂、张婷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查明,本案对此不予涉及。被告梁亦堂、张婷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原告石雅香、邱桂芳和被告梁亦堂、张婷系朋友关系,被告梁亦堂、张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缺资于2011年10月间三次向原告邱桂芳、石雅香借款,其中20000元一次,50000元一次,80000元一次;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分别立有借据为凭,到2012年5月25日重新换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换条后几天被告梁亦堂偿还给原告邱桂芳5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亦堂、张婷出具的借据体现被告结欠原告邱桂芳、石雅香借款本金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据未约定利息,原告邱桂芳、石雅香主张借款利息及被告重新出具借据后认可到被告还款50000元系偿还借款利息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应确认为偿还本金。被告梁亦堂、张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双方是否口头约定利息原告未举证证据证明,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查明,本案对此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亦堂、张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邱桂芳、石雅香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2015年11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邱桂芳、石雅香负担600元;被告梁亦堂、张婷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松伟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