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金华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205号罪犯张金华,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六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了(2007)鹿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2012年8月2日被本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15日被本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8年11月12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张金华在二次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张金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二次。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金华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颖审 判 员 王秀清代理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