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启越,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邱雪。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6元,原告已预交147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晓 红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人民陪审员 党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娟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