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4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4刑初17号公诉机关: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自由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太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吴越千、王冉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将吸毒人员刘某某约至阜新市太平区高原路高德东山二厂小区物业楼东侧路旁进行毒品交易,赵某将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缴白色晶体1袋,被告人赵某逃跑。2015年9月22日,经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白色晶体净重0.2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赵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查获毒品已被阜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受案登记表、自首材料情况说明、收缴毒品回执、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及公安机关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逃期间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积家属极代为缴纳罚金,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莎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