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保成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96号罪犯杨保成(别名杨帅、乳名志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0)枣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3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3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保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保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保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保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保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