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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49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和龙市。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朴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