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49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和龙市。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朴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