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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英伟与程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伟,程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孙英伟。委托代理人夏卫民。委托代理人马小小。被告程松华。原告孙英伟与被告程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9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英伟的委托代理人夏卫民、马小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松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英伟诉称,2009年3月9日被告程松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应被告程松华的要求当日将500000元打入被告程松华女儿程芳账户。同日被告程松华以传真方式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程松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孙英伟持《借条》等书证起诉来院,称“2009年3月9日被告程松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应被告程松华的要求当日将500000元打入被告程松华女儿程芳账户。同日被告程松华以传真方式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被告程松华未能及时还款,故起诉。”。审查孙英伟所持《借条》,内容为“0555/2356539借条今借到孙英伟从银行汇款给程芳伍拾万元正。特此传真,有效!借款人:程松华二00九年三月九日。”。审查孙英伟提供的徽商银行业务委托书,显示2009年3月9日汇款人过韵,汇出行徽行开支,账号62×××42,收款人程芳,汇入农行张家港沙洲路支行,账号62×××18,金额500000元。审查原告提供的徽商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出具的卡片信息查询显示:主卡卡号62×××42,证件号码34×××47,客户名称过韵。审查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明,内容为“证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本人是孙英伟的朋友,2009年3月9日本人使用徽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42)代孙英伟向程芳账户(账号为62×××18)汇了500000元整。特此证明证明人:过韵2016年1月13日”,并附有过韵身份证复印件,内容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有效期限2015.05.08-长期姓名过韵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66年1月17日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西湖花园71栋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4×××47”。庭审中原告方陈述:其与被告是在工作中认识的朋友,被告是原告比较信任的朋友,被告向其借钱,其就借了。因为其不会银行转账,所以通过其朋友过韵转账500000元。因为被告在张家港,所以被告出具借条后传真给原告。并注明有效。借款未约定归还日期和利息,借款后被告也未归还过款项。2014年后联系不上被告。以上事实由《借条》传真、银行业务委托书、卡片信息查询、书面证明、过韵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程松华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该事实由《借条》传真、银行业务委托书、卡片信息查询、书面证明、过韵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程松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故被告程松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借款事实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500000元合理,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松华应归还原告孙英伟借款人民币5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程松华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