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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46号罪犯徐大军,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温乐少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大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大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大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大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大军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零五日(刑期自2010年7月4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