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陈秀松、陈石松、陈军松、陈际松、陈先松、陈耀松、陈胜松、陈伟松、陈坤松、陈发松、陈保松与徐财贵、徐新贵、徐贱贵人格权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松,陈石松,陈军松,陈际松,陈先松,陈耀松,陈胜松,陈伟松,陈坤松,陈发松,陈保松,徐财贵,徐新贵,徐贱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石松,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军松,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际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先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耀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胜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伟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坤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发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保松,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徐财贵,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徐新贵,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徐贱贵,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秀松、陈石松、陈军松、陈际松、陈先松、陈耀松、陈胜松、陈伟松、陈坤松、陈发松、陈保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财贵、徐新贵、徐贱贵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xxxxx元及精神损害赔偿款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46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