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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马传博与李波、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马传博,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传博。原审被告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马传博、原审被告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日,本院向上诉人李波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上述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244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李波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李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洪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