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9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