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连道支行与吴锡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连道支行,吴锡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连道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2号楼。负责人:贾丽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锡葆,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5号院3号楼13层3单元1308,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中信执字0191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吴锡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锡葆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锡葆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锡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锡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锡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吴锡葆财产以人民币3034354.88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