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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广德与宫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德,宫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73号之一原告:朱广德,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废品收购,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宫伦,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朱广德诉被告宫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