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广德与宫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德,宫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73号之一原告:朱广德,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废品收购,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宫伦,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朱广德诉被告宫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