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杨连明、杨瑞娟等与冯建、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明,杨瑞娟,冯建,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54号原告:杨连明,男,1976年5月1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原告:杨瑞娟,女,1974年2月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系杨连明妻子。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志林,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俊敏。被告: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孙氏,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凌峰,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启航,系公司职工。原告杨连明、杨瑞娟诉被告冯建、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耿万生审 判 员 刘零凌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