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婕与被执行人练祖华、颜德兴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婕,练祖华,颜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吴婕,女,1981年6月10日出��,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练祖华,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颜德兴,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练祖华、颜德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练祖华、颜德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慎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