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少明与兰海、陆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少明,兰海,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少明,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职工,住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海,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畲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芳,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上诉人江少明因与被上诉人兰海、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江少明与被上诉人兰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兰海放弃对上诉人江少明的全部实体权利,上诉人江少明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上诉人江少明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少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江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