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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99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海城市。被告韩某,女,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汤晓东审 判 员  吕兴强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