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99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海城市。被告韩某,女,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汤晓东审 判 员 吕兴强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