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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鸿发塑胶商店与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鸿发塑胶商店,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鸿发塑胶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茭塘工业区西环路第十栋5号,组织机构代码L1558712-6。经营者郑建华。委托代理人李国,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和裕工业区第3栋,组织机构代码74660749-0。法定代表人廖启发。委托代理人淡强治,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鸿发塑胶商店诉被告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27424.4l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7424.4l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000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计至实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将利息的起算点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424.4l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鸿发塑胶商店货款人民币27424.41元;二、被告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鸿发塑胶商店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7424.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孟祥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