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旭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02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育青,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雯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