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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荣,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荣,男,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住磴口县巴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磴巡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巡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