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达与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达,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张达,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任大御,职务董事长。原告张达与被告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达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2.5元,由原告张达负担。审 判 长 申学风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