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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达与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达,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张达,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任大御,职务董事长。原告张达与被告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达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2.5元,由原告张达负担。审 判 长  申学风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