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字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字197号原告傅某。被告陈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傅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傅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离婚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某负担。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