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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字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字197号原告傅某。被告陈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傅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傅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离婚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某负担。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