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源辉诉被告何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源辉,何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源辉,男,汉族。被告:何建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源辉诉被告何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源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源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源辉负担。审 判 长  陈建伟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