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立民与被执行人辽宁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辽宁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锦州市。被执行人辽宁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二楼205室。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二终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