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91号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1栋2-6-5号。法定代表人苟开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仕金,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泽平,副总经理。被告薛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薛琴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应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