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春根与雷小平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根,雷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2民初98号原告陈春根,男,61岁。委托代理人张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休克垦区图木休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小平,男,具体出生时间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根与被告雷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根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根因与被告雷小平已达成给付协议而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春根负担。审判员 张建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母洪钰 微信公众号“”